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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会费收支办法
(2004年11月18日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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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会费的缴纳和使用,保障协会各机构正常工作,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章程》和《河南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所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都应当按照(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章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会费缴纳标准附后)。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三月份为当年年度会费缴纳时间。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首次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在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时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以各省辖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或会员联络组(省辖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科)为单位收缴,省属司法鉴定机构直接向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缴纳。会费收缴后统一汇交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帐户。

第五条 会费主要用于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召开各种会议,为会员提供司法鉴定信息、资料,开展学术交流、培训和其他公益福利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支付协会办事机构及其人员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各项开支。

第六条 会费的收、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预算要经协会理事会批准,会费支出由协会秘书长在批准的预算内审核报销。

第七条 协会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协会理事会和会员监督。秘书处应每年向协会理事会报告一次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各省辖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或会员联络组的工作开支,从上缴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会费返还的50%中列支,不得另行收取会费。列支的费用由各省辖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或会员联络组统一支配,每年向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秘书处报告一次支出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省民政、物价部门备案后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

会费缴纳标准

1、省属司法鉴定机构每年2000元

2、省辖市、县(市、区)属司法鉴定机构每年1000元

3、司法鉴定人每年每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