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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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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 2005年7月15日

目 录

●编者按
法律政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高层信息
●司法部有关司法鉴定的立法计划
●司法部下发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审批问题的紧急通知
工作动态
●省司法厅 省卫生厅下发通知,启动省政府指定医院调整程序
各地传真
●信阳市人大常委会部署《决定》宣传贯彻工作
●南阳市成立司法鉴定人协会

 

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法律政策宣传,活跃司法鉴定学术交流与理论研讨,沟通业务信息,交流工作经验,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决定创办《河南司法鉴定》。《河南司法鉴定》设有法律政策、高层信息、工作动态、司法鉴定实务、理论视野、经验交流、各地传真、外地报道等栏目。欢迎各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踊跃来稿。希望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力争将《河南司法鉴定》办成反映我省司法鉴定工作改革发展的窗口,办成展示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者风采的舞台。

法律政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十、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十六、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十七、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十八、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高层信息

司法部有关司法鉴定的立法工作计划

最近,司法部下发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涉及司法鉴定的有:
行政法规类,《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施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推进的需要,适时启动条例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
部门规章类,年内力保制定出台的项目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修订,《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修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范围的规定》,司法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司法鉴定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年内起草论证,视进展情况提请审议的项目有:《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办法》。

司法部下发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审批问题的紧急通知

最近,司法部下发《关于审批新设司法鉴定机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司发通[2005]49号),要求全国各地在2005年2月28日《决定》颁布后至10月1日实施前,原则上不批或严格控制审批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申请人坚持的,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62号令)、《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63号令)和地方法规的有关要求,本着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从严掌握的原则进行。由于《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才生效施行,而在《决定》施行前,审批的标准、依据,只能适用现行的规定,为严格统一执法,确保《决定》生效后司法鉴定工作良好秩序,凡是按照现行法规、规章批准设立并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有效期一律到2005年9月30日为止。
工作动态

省司法厅 省卫生厅下发通知
启动省政府指定医院调整程序

为了做好省政府指定医院与《决定》实施后司法鉴定工作的衔接,逐步实现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准入条件的一体化,鉴定程序、鉴定标准、鉴定文书的规范化、标准化,解决目前省政府指定医院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6月17日,省司法厅、卫生厅联合下发《关于提请省政府调整指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豫司文[2005]119号)。《通知》规定:
一、省政府指定医院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医院重视司法鉴定工作,其司法鉴定机构能够组织和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鉴定工作的培训和学习,有一批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司法鉴定人,努力维护鉴定公正;二是医院规模大、实力强,能够代表当地医疗水平,医德医风好,其司法鉴定机构能够诚信服务,依法执业;三是医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必须的场所、仪器设备。
二、确定省政府指定医院的几个原则。一是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医院根据鉴定业务大小确定医院的数量。l7个省辖市每市指定1或2家、济源市指定1家。二是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医院不按行政辖区设置,在豫东、豫南、豫西、豫北和郑州分别设置,初步打算设6-8家。三是罪犯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除承担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医院外,另确定10家监狱医院。四是省政府指定医院除特殊情况一般设置在省辖市所在地,不在县(市)设置。五是省政府指定的医院与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相一致,便于鉴定资源的有效配置、鉴定机构的合理布局,培育规模化的司法鉴定机构。
三、调整省政府指定医院的程序及时间安排。此次调整省政府指定的医院,采取自愿申报与考核确定相结合,由医院申报、省辖市司法局、卫生局初审,省司法厅、省卫生厅考核后报请省政府指定。具体时间安排为:6月,由医院申报和省辖市初步审查;7月,由省司法厅、卫生厅根据条件进行考核;7月底前提出初步名单,报请省政府指定。
(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供稿)

各地传真

信阳市人大常委会部署《决定》宣传贯彻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决定》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近日,信阳市人大常委会专门下发《通知》,对《决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出部署。
《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宣传贯彻《决定》的重要意义,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各种方法,运用有效形式,把《决定》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一是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决定》,并采用法制讲座、领导同志电视讲话等形式向社会宣传《决定》的内容;二是要充分利用传媒宣传《决定》,可通过因特网、手机短信、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决定》;三是要组织有关单位举办宣传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板块、印发宣传单、设立咨询台等,直接向人民群众宣讲《决定》。
《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确保《决定》顺利实施。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持现已登记在册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运转,确保过渡期间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支持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做好宣传贯彻《决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平稳过渡和各项改革措施的有序推进。市人大常委会将在《决定》正式实施前召开座谈会,听取市直有关单位贯彻实施《决定》的准备工作情况报告,并在明年的适当时候对《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
(信阳市司法局供稿)

南阳市成立司法鉴定人协会

6月17日,南阳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宛召开,来自全市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代表和县、市、区司法局主管司法鉴定工作的副局长、司法鉴定科(股)长等一百多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通过了《南阳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章程》、《南阳市司法鉴定人协会会费收支办法》、《南阳市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民主选举出51名理事会成员和30名常务理事会成员,大会一致推选南阳市司法局局长曹月西同志为南阳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会长、秘书长邓理同志专程赴宛对南阳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的成立表示祝贺。
这是继郑州之后我省成立的第二家市级司法鉴定人协会。
(南阳市司法局供稿)

送: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省委政法委,省人大法制委、内司委,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司法鉴定人协会
发:各省辖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人协会(筹备组),全省各司法鉴定机构
(共印6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