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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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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 2005年9月28日

目 录

高层信息
●中央政法五部门下发关于做好《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部署《鉴定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工作动态
●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
各地传真
●洛阳市采取三项措施加强《决定》的宣传贯彻工作
●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就贯彻执行《决定》提出明确要求
●信阳市开展《决定》宣传一条街活动

  高层信息

中央政法五部门
下发关于做好《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就做好《决定》施行前的有关工作下发通知。通知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是推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统一认识,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在中央统一部署下积极稳妥地做好《决定》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决定》发布至施行前的过渡期间,针对新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的实际,要合理发挥现有司法鉴定资源的作用,既防止不顾需要滥设司法鉴定机构,造成无序发展,又防止为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能力锐减,甚至形成空白。必须树立全局观念,维持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满足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需求,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决定》的顺利施行创造有利条件。通知要求: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严格根据《决定》的要求,在各系统的统一部署下,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鉴定机构及其职能的调整,健全管理机制,规范鉴定活动。
  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已经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9月30日前按照《决定》要求及新的管理体制完成调整工作。具体措施、进度安排,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研究制定,部署实施。调整措施部署实施前,现有鉴定机构可以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三、过渡期间,司法部将根据《决定》尽快修改制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各地要根据新修订的两个规章的规定,于9月30日前完成对现有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和人民法院名册中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情况予以登记、编制统一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并予公告。对现有暂未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各类鉴定机构,可以继续开展相关司法鉴定服务。对根据诉讼需要,需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司法鉴定业务和鉴定机构,由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决定》规定协商确定。
  四、过渡期间,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因现有规模、布局、类别难以满足社会对司法鉴定需求而需要新核准司法鉴定机构、补充鉴定人员的,其核准从事的鉴定业务范围,必须属于《决定》已经明确规定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其准入条件按照《决定》和修改后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五、过渡期间,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序进行。各项鉴定业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司法鉴定工作程序、工作制度、技术标准、执业准则,依法规范开展鉴定服务,确保鉴定质量。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继续执行各地现行的做法和标准,但应停止向有关部门申报新的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决定》的要求,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维护好过渡期间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
  六、各有关部门对《决定》实施的准备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顾全大局,密切协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落实各项工作。中央有关部门将在充分调研、协调一致的基础上,陆续制定出台实施《决定》的配套法规和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步调一致,严格执行统一部署及相关规定,不得各自为政。
  七、过渡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贯彻执行《决定》的信息反馈制度,将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和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以便统一研究,协调解决,在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确保实施《决定》的各项准备工作顺利进行。

司法部部署《鉴定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9月14日,司法部下发司发通[2005]72号文件,对《鉴定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做出专题部署:
一、对于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设立,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决定》规定,统一进行重新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分别情况作出处理:符合条件的,编入《鉴定名册》; 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编入《鉴定名册》;部分鉴定事项符合条件的,按其符合部分编入《鉴定名册》;基本不符合条件的,暂缓编入《鉴定名册》。
  二、对于未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但实际上已在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依其申请,应按照新设机构的审核登记程序和条件,优先受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名册》。
  三、对于新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根据司法部司发通[2005]30号文件的要求,按新设机构的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符合《决定》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名册》。
  四、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为或被当事人投诉、举报,尚未处理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于经查证属实确有过错但尚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可编入《鉴定名册》;对在9月30日前尚未作出处理的,暂不编入《鉴定名册》。
  五、对于外国(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商投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在没有相关规定前,不予受理;对于未经司法厅(局)审批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分支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申请登记的,不予受理;对于与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人、财、物方面仍存在隶属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申请登记的,不予受理。
  六、对于原经司法部审批设立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重新审核工作,由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符合条件的,编入《鉴定名册》。
  七、对于上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于9月30日前完成重新审核或新设登记的,统一编入2005年度《鉴定名册》,予以公告;10月1日后完成审核登记的,及时公告,适时编入下一年度《鉴定名册》。

工作动态

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

  8月31日至9月1日,司法部在四川成都召开全国首次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各省、市、自治区、副省级市司法厅(局)主管司法鉴定工作的厅(局)长、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内司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卫生部等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应邀参加会议,吴爱英部长、范方平副部长出席会议并分别做了重要讲话。
会议交流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经验,探索了对司法鉴定双重管理、两结合管理等管理方式,四川、上海、吉林、河南等8个省、市在会上作了典型发言,18个省、市、自治区提供了书面交流材料。
会议印发了两院三部《关于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及司法部部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已报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吴爱英部长的讲话、范方平副部长的报告及会议总结对近期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改革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力举措,对于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既是新的机遇也是新的挑战。
  二、进一步明确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初步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紧紧围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目标,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的法律规范、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全面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为实现司法公正、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三、在司法鉴定管理中,必须牢固树立五个观念
  一是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鉴定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能,是代表国家履行职责,决不是争部门之权,更不是谋局部之利,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出发,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自觉地把司法鉴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与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与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
  二是牢固树立公正与效率观念。要切实保障鉴定机构的中立地位,鉴定人的独立身份,鉴定程序的公开、公平,鉴定行为的客观公正,以确保实现鉴定公正。不论是司法鉴定活动还是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都应当以维护公民诉权,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作为最高追求。
  三是牢固树立依法管理观念。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法律规定该管的,要理直气壮的管,要管住、管好;法律规定不该管的,决不能随意扩大管理范围,扩大行政权力。要抓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管理、名册管理、执业管理、监督处罚。要做好规划,制定实施行业规范、行为标准和行业要求,要找准定位,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更不错位。
  四是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观念。不论是司法鉴定管理人员还是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明确司法鉴定是一项公共服务事业,决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决不能实行自由竞争。要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等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牢固树立勇于创新观念。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要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初步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规定,创新管理思路、管理机制和管理方法,把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四、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中央批准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初步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和《决定》规定上来。
  (二)要在10月1日前完成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统一公告工作。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要根据《决定》和修改后的两个部颁规章,统一进行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被当事人投诉、举报尚未处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及时依法处理。
  (三)要抓好队伍建设。一是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着重是提高素质,强化专业技术水平,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终身化的职业教育,努力建立起一支尊重科学、遵守纪律、品行良好、行为规范、客观公正、探真求实、维护公平与正义的高水平司法鉴定人队伍。二是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者队伍,要挑选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进入司法鉴定管理岗位,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素质和综合能力的高层次、高素质司法鉴定管理队伍。三是要抓好培训工作,司法部决定在近期用3到6个月时间对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主要是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以及司法鉴定专业技术带头人和业务骨干。各省(市、区)司法厅(局)也要在近期内分期分批培训本地区的有关人员。
  (四)要强化监督管理。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需要,在规范管理行为、增强管理能力、提高管理水平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和依法管理,规范鉴定行为,监督执业活动,预防和治理违法违规鉴定,维护司法鉴定工作的良好秩序。
  (五)要健全制度规范。制度规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司法鉴定活动的基础性规范,二是行政管理类规范,三是技术管理类规范。在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制度规范的基础上,推动有关部门健全和规范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质证程序和采信程序,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则,以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六)要提升科技水平。根据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和要求,努力建设司法鉴定科技设备条件平台、科学技术标准平台、科学技术管理规范平台。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整合司法鉴定资源,加快检测实验室建设和认证认可,自《决定》实施之日起,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检测实验室的达标建设任务。省会和中心城市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两年内检测实验室建设达标率应当不低于30%,四年内不低60%,五年左右时间全部达标。对于区、县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省(市、区)司法厅(局)也应当作出规划,限定时间,逐步达到检测实验室标准。加强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提高司法鉴定的科技水平。
  (七)加强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司法鉴定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司法厅(局)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全力投入,业务工作部门要切实负责,相关业务部门要分工协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汇报中央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汇报司法部的安排和部署,反映司法鉴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要尽快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机构,配强配齐司法鉴定管理人员。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审核登记、执业监管、违规处罚、维护鉴定秩序的法定职责。目前四川、吉林等7个省、市司法厅(局)已经设立了专门的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司法部也已向中编办申请设立司法鉴定管理局,有望近期批准。尚未专门设立司法鉴定管理机构的司法厅(局)应抓住《决定》正式实施的契机,尽快建立起专门管理机构。

各地传真

            洛阳市采取三项措施加强《决定》的宣传贯彻工作

  9月9日,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做好宣传贯彻《决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平稳过渡和各项改革措施的有序推进。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在10月1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县(市)区贯彻实施《决定》的准备工作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在《决定》正式实施前召开座谈会,听取市直有关单位贯彻实施《决定》的准备工作情况报告,并在明年的适当时候对《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
  9月14日,洛阳市委宣传部、市人大法制委和市司法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对集中宣传《决定》的指导思想、宣传内容、宣传形式及组织领导等提出明确要求。
  9月22日,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由市公、检、法、司、卫生、财政、建设、林业、质检、税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代表参加的学习贯彻《决定》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玉龙到会讲话。
(洛阳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科供稿)

         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就贯彻执行《决定》提出明确要求

  9月19日,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各种方法,运用有效形式,把《决定》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司法行政部门要把握好司法鉴定改革的方向,积极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公、检、法机关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将擅自设立挂靠在医院的法医门诊、司法鉴定中心予以撤消,需要对外委托的鉴定事项,应当委托列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决定》精神,对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及时收回发放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各类有效证照,对于本部门符合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条件的单位和机构,要积极鼓励支持他们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合法有序地开展司法鉴定工作。
(安阳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科供稿)

               信阳市开展《决定》宣传一条街活动

  9月2 1日上午,由信阳市人大牵头组织,在市内繁华街道东方红大道(市政府门口)开展了《决定》宣传一条街活动。参加活动的有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财政局、建设委员会、农业局、林业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科技局、计生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浉河平桥两区人大、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和司法鉴定机构等40余家单位。市委副书记王道云、市长级干部于国民、市人大副主任朱泽宏、副市长陈志中、军分区副政委刘彦忠等领导在市司法局局长唐俊华的陪同下莅临现场。
  市领导沿街观看了各单位制作的宣传版面,询问了有关司法鉴定的工作情况,王道云副书记边看边连连点头称赞。她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决定》对解决司法鉴定工作多年来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维护司法鉴定的独立性,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次开展宣传活动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同时她要求各单位今后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从有利于公正司法,有利于服务司法的高度出发,密切合作,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努力推进全市司法鉴定工作全面步入规范化轨道。
  据统计,此次活动共有260余人上街宣传,设立咨询台46个,悬挂横幅40余条,制作宣传版面45块,发放宣传单20000余份,出动宣传车10余辆。
  另悉,9月22日,信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贯彻实施《决定》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泽宏到会并讲话;信阳市副市长陈志中就学习贯彻落实《决定》发表电视讲话,《信阳日报》刊登了讲话全文。
(信阳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科供稿)

 

送: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省委政法委,省人大法制委、内司委,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司法鉴定人协会
发:各省辖市、县(市、区)司法局、司法鉴定人协会(筹备组),全省各司法鉴定机构
(共印7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