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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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 2005年10月9日
目 录
高层信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批复
工作动态
●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批复》的通知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巡视员李克昭就省政府指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调整问题答记者问
各地传真
●漯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贯彻实施《决定》的意见
●开封市、平顶山市司法局开展《决定》宣传活动
高层信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
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批复
(豫政文[2005]141号)
省司法厅、省卫生厅:
《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省政府指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请示》(豫司文[2005]164号)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你们关于调整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意见。要切实做好被指定医院医学鉴定业务的指导与监管工作,促进医学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附件:省政府指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名单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省政府指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名单
一、人身伤害医学重新鉴定医院(27家)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所在地洛阳)、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所在地开封)、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所在地郑州)、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所在地洛阳)、洛阳东方医院、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安阳市人民医院、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新乡市中心医院、河南省焦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濮阳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许昌市中心医院、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黄河三门峡医院、南阳市中心医院、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河南省信阳市中心医院、周口市中心医院、驻马店市中心人民医院、济源市人民医院
二、精神病鉴定医院(9家)
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平顶山市精神病医院、河南省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河南省信阳市精神病医院、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
三、罪犯保外就医鉴定医院(42家)
(一)承担人身伤害医学重新鉴定的27所医院同时承担对罪犯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和已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病情复查鉴定。
(二)河南省监狱系统下列15所医院只承担对常见性疾病病残鉴定。
河南省第一监狱医院、河南省第二监狱医院、河南省第三监狱医院、河南省第四监狱医院、河南省信阳监狱医院、河南省周口监狱医院、河南省驻马店监狱医院、河南省新乡监狱医院、河南省巩义监狱医院、河南省豫东监狱医院、河南省郑州监狱医院、河南省洛阳监狱医院、河南省焦南监狱医院、河南省内黄监狱医
院、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医院
工作动态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卫生厅
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人身伤害
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批复》的通知
(豫司文[2005]192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卫生局,各省政府指定医学鉴定医院: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批复》,做好省政府指定医院医学鉴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省政府指定医院要增强责任心、使命感,切实履行省政府指定医院的鉴定职责
省政府指定医院的医学鉴定,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医学鉴定工作能否依法顺利进行,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依法开展医学鉴定工作,是省政府指定医院服务诉讼活动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社会责任,各省政府指定医院要增强责任心、荣誉感,认真开展医学鉴定工作。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鉴定业务的相关科室,指定专人负责鉴定工作,确保鉴定业务落实到具体的领导、具体的科室、具体的人员,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鉴定、推诿鉴定、拖延鉴定。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事业心强、业务技术精的医疗骨干参加鉴定工作,提高医学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认真研究医学鉴定工作规律,不断提高鉴定工作技术含量,规范鉴定程序、鉴定文书、鉴定档案,建立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和统计报表制度,不断提高鉴定质量。要按照委托人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鉴定时限完成鉴定任务,不得因此拖延诉讼的进程。
二、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规范管理、定期考评省政府指定医院开展工作情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省政府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为省政府指定医院医学鉴定工作的监管部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共同履行好监管职责。要及时研究省政府指定医院医学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沟通协调,为省政府指定医院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环境。要及时与法院、检察、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协调,制定规范医学鉴定程序、医学鉴定文书、医学鉴定档案等管理制度,规范医学鉴定工作的开展。要加强对省政府指定医院开展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数据的收集,适时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淘汰那些不及时、不规范开展鉴定业务或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医院,调整补充新的医院开展鉴定工作,确保诉讼中的医学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省政府指定医院设立的鉴定机构要做好医学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意见的衔接工作
医学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意见的前提。各省政府指定医院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所属的司法鉴定人要依据医学鉴定结论,对照相关标准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使医学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意见相互衔接、相互印证,满足诉讼中鉴定工作需求。司法鉴定人要增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进一步提高出庭质证的能力,提高医学鉴定结论或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比例,树立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
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批复》(略)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巡视员李克昭
就省政府指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
调整问题答记者问
一、据了解,从今年六月开始,省司法厅、省卫生厅开始启动调整省政府指定的医学鉴定医院。为什么要调整省政府指定的医院?
答:《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后,为了落实该法第120条的规定,省政府于1998年6月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批复》(豫政文[1998]115号)文件,指定了承担《刑事诉讼法》第120条鉴定任务的42家医院,对于保证刑事诉讼中人身伤害医学重新鉴定、精神病鉴定、罪犯保外就医鉴定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一是豫政文[1998]115号部分内容失去相应的指代作用。豫政文[1998]115号施行7年来,随着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洛阳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开封医专附属淮河医院、许昌市第一人民医院、驻马店地区人民医院、信阳地区人民医院、商丘地区人民医院、周口地区人民医院8家人身伤害重新鉴定医院,驻马店地区精神病医院、商丘地区精神病医院、洛阳第二精神病医院3家精神病鉴定医院已经更名,文件规定的对象不明确,损害文件的可操作性和严肃性。二是部分省政府指定的医院长期不开展鉴定工作,致使该地区人身伤害的医学重新鉴定工作无法进行,影响了诉讼效率,增加了诉讼当事人的诉累。三是部分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对开展鉴定业务不重视,鉴定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鉴定仪器设备,鉴定质量不能保证。四是实现与新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确立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原则和目标,即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10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法律上确立了司法鉴定新的管理制度;在此之前,国务院第412号令、《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也做了类似规定。从中央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都明确地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制度。为了逐步实现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准入条件的一体化,鉴定程序、鉴定标准、鉴定文书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省政府指定的医院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逐步实现与新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有效对接,有必要对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调整。
二、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成为省政府指定的医院?
答:省政府指定医院的鉴定业务开展情况关系到《刑事诉讼法》能否贯彻实施,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关系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因此,作为承担刑事诉讼中医学鉴定任务的省政府指定医院应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开展鉴定业务。根据近几年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情况,省司法厅、省卫生厅共同确定了省政府指定医院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医院重视司法鉴定工作,能够组织和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鉴定工作的培训和学习,有一批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司法鉴定人,努力维护鉴定公正;二是医院规模大、实力强,能够代表当地医疗水平,医德医风好,能够诚信服务,依法执业;三是具有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必须的场所、仪器设备等。
三、确定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坚持哪些原则?
答:这次调整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从事人身伤害的医学重新鉴定医院的数量,根据该地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业务大小确定。郑州、洛阳、平顶山、新乡、南阳,每个市指定2家,其他市每市指定1家。二是精神疾病的鉴定医院不按行政辖区设置,在豫东、豫南、豫西、豫北和郑州分别设置。三是罪犯保外就医医院按监狱医院的医疗装备水平、监狱在全省的设置布局确定15家,不按监狱数量设置。四是省政府指定医院除特殊情况一般设置在省辖市所在地,不在县(市、区)设置。
五是省政府指定的医院与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相一致,便于鉴定资源的有效配置、鉴定机构的合理布局,培育规模化的司法鉴定机构。
四、这次调整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在程序上与以前有什么不同?
答:此次调整省政府指定的医院,采取自愿申报与考核确定相结合的方法,先由医院申请,省辖市司法局、卫生局初审,再由省司法厅与有关单位共同考核,最后由省司法厅、省卫生厅报请省政府指定。省辖市司法局、卫生局共初审推荐31家医院,与5家主动申请的省直管医院一起,被确定为从事医学鉴定医院的考核对象,同时,省辖市司法局、卫生局还初审推荐了9家从事精神病鉴定的医院,省监狱管理局推荐了15家从事常见性疾病病残鉴定的监狱医院。对推荐的这些医院,省司法厅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鉴定人协会、部分高校、医院的专家一起,进行了考核,确定了提请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名单。其中,从事人身伤害医学重新鉴定医院27家,精神病鉴定医院9家,罪犯保外就医鉴定医院42家。
五、从省政府指定医院的情况看,他们有哪些共同特点?
答:这次被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共有51家,其共同特点是:第一、主动申请从事刑事诉讼中的医学鉴定工作,主动承担服务司法活动的社会责任,是医疗卫生战线的主力军;第二、医院均为当地医疗水平高、服务质量好、技术装备精的单位,他们重视开展医学鉴定工作、司法鉴定工作,为鉴定工作的开展准备了足够的人力、物力、技术条件;第三、均设立了司法鉴定机构,为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的有效衔接,奠定了组织基础。
六、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做好对省政府指定医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答:按照省政府批复要求,省司法厅已与省卫生厅联合发文,对省政府指定医院的医学鉴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省政府指定的医院明确专人负责鉴定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鉴定、推诿鉴定、拖延鉴定。最近,省司法厅还将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部门一起,制订规范鉴定程序、鉴定文书、鉴定档案的规章制度,规范医学鉴定工作的开展;同时,与省卫生厅一起加强对医院的监管工作,适时进行动态评估,建立定期淘汰更新机制,确保诉讼中相关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传真
漯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提出贯彻实施《决定》的意见
9月30日,漯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市公、检、法、司机关负责同志会议,就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各级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决定》的学习和宣传,准确理解《决定》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正确把握《决定》的内容,全面了解《决定》确立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制度。要从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局出发,把思想统一到《决定》要求上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为《决定》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根据《决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全市的司法鉴定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按照《决定》和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把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准入条件,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不断完善各种制度,规范鉴定程序,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根据《决定》的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9月30日之前,侦查机关在全市各医疗机构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撤回本机关,不得再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审判机关应将原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撤销,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四、根据《决定》立法精神,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和相关司法机关应当从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编制公告的名册中,指定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将每年登记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及时发送到人民法院和相关司法机关。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本部门、本系统贯彻落实的情况于10月底以前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将视情对《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漯河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科供稿)
开封市、平顶山市司法局开展《决定》宣传活动
开封市司法局下发通知,定于9月25日至30日在全市开展《决定》宣传周活动,对宣传的内容、形式、组织领导等提出明确要求。9月28日,在顺天司法鉴定中心召开了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为主题的贯彻实施《决定》座谈会,何世生局长到会并讲了话;9月29日,发出“致全市鉴定机构的公开信”,明示《决定》的主要内容和贯彻措施,自觉接受监督;9月30日上午,在市中心鼓楼广场举行了集中宣传活动。
平顶山市司法局于9月29日在市区建设路上通过悬挂横幅、摆放宣传展版、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咨询台义务解答咨询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有关司法鉴定知识。在宣传活动中,全市共悬挂横幅40条,摆放展版50块,设置咨询台30个,义务解答咨询10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平顶山日报、平顶山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宣传活动进行了采访和报道。
(开封市、平顶山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科供稿)
送: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省委政法委,省人大法制委、内司委,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司法鉴定人协会
发:各省辖市、县(市、区)司法局、司法鉴定人协会(筹备组),全省各司法鉴定机构
(共印7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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