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一)许可依据
1、国务院第412号令;
2、《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3、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二)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2、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3、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4、设立司法鉴定所有不少于6名符合条件的人员,设立司法鉴定中心有不少于15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职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人数的一半。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表》;
2、预核名称通知书;3、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书;
4、章程;
5、执业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等;
6、注册资产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等;
7、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司法鉴定范围的证明材料;
9、拟任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学历证明、职称(或专业资格)证明、身份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10、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四)申请、办理程序
1、省属机构直接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其他机构通过所在地省辖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2、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接收申请材料或省辖市司法局提交的初审材料;
3、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接收材料、登记、分办;
4、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具体承办人审核材料,需要补正的,在4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通知书交行政事务受理厅送达申请人或省辖市司法局;
5、材料齐全或者补正后齐全的,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应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告知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6、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作出后10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证照,并将决定及许可证照送交行政事务受理厅;
7、行政事务受理厅将决定及许可证照送达申请人或省辖市司法局。
(五)办理时限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决定作出后10日内制作许可证照。
二、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一)许可依据
1、国务院第412号令;
2、《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3、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1、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行业鉴定工作;
2、由省或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3、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
4、符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其他条件。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司法鉴定许可证》审批表;
2、《司法鉴定许可证》申请书;
3、章程及修正案;
4、执业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等;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上年度审计等资产证明;
6、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取得行业鉴定资格的依据、批准文件、核准鉴定范围的证明材料;
8、申请司法鉴定范围的证明材料;
9、拟任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学历证明、职称(或专业资格)证明、身份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10、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四)申请办理程序同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审批程序
(五)办理时限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决定作出后10日内制作许可证照。
三、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一)许可依据
1、国务院第412号令;
2、《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3、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4、司法部关于在全国颁发和启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1、拟执业的机构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a,实行行业资格的领域,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相关鉴定工作两年以上;
b,没有实行行业鉴定资格的领域,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c,没有实行行业鉴定资格的领域,具有高等院校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与鉴定领域相关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3、经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专业培训;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
5、不属于《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申报材料
1、法律知识培训合格证;
2、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
3、学历证;
4、行业鉴定资格证;
5、专业技术职称证;
6、身份证;
7、司法鉴定人业务考核登记表;
8、无犯罪记录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评价证明。
(四)申请、办理程序
1、拟在省属机构执业的申请人直接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其它申请人员通过所在地省辖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2、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接收申请材料或省辖市司法局提交的初审材料;
3、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接收材料、登记、分办;
4、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具体承办人审核材料,需要补正的,在4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通知书交行政事务受理厅送达申请人或省辖市司法局;
5、材料齐全或者补正后齐全的,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应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告知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6、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作出后10日内制作《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将决定及许可证照送交行政事务受理厅;
7、行政事务受理厅将决定及许可证照送达申请人或省辖市司法局。
(五)办理时限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决定作出后10日内制作《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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