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申请
(一)执法依据
1、《行政复议法》;
2、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二)受理的条件
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省辖市司法局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手续,省辖市司法局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2)对省辖市司法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省辖市司法局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省辖市司法局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省辖市司法局参加资格考试,省辖市司法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省辖市司法局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6)对省辖市司法局作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
(7)对省辖市司法局作出的留场就业决定或根据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
(8)对省辖市司法局作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9)认为省辖市司法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起60日内提出申请;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七条的情形。
(三)申请复议提交的材料
1、省辖市司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
2、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请求;
3、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
(四)申请、办理程序
1、行政受理大厅统一受理复议申请;
2、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分办;
3、承办人在5日内审核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立案条件的,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法制处负责人审批;不予受理的填写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审批表,拟制不予受理决定书,由本厅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人书面申请内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补齐申请内容;
4、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后,通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辖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
5、法制处拟制复议决定意见,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后报本厅负责人审批。
(五)办理时限本厅自受理申请复议之日起6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二、行政听证
(一)执法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3、《行政许可法》;
4、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
(二)受理条件
1、行政处罚听证:
(1)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2)当事人在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许可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听证。
(三)听证程序
1、行政受理厅统一受理;
2、法制处确定听证主持人,行政处罚听证的7日前给当事人、听证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并通知案件调查人;
3、法制处组织听证。
(四)听证时限1、行政处罚听证在受理后10日内组织;
2、行政许可听证在受理后20日内组织。
三、行政赔偿
(一)执法依据
1、《国家赔偿法》;
2、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
(二)受理条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1)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2)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业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3)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
(4)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
(5)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2、经依法确认违法;
3、属于司法厅管辖范围;
4、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行政赔偿的程序
1、司法厅行政受理大厅统一受理;
2、法制处初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3、有关业务部门承办;
4、法制处审核;
5、本厅负责人决定。
(四)行政赔偿的时限
1、法制处在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相关业务部门在1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处理意见;
3、法制处在10日内对承办部门意见审核;
4、本厅负责人在10日内审批,业务处在4日内制作决定,交由行政受理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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