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机构变更
(一)设定依据
1、《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1、司法鉴定名称变更应当符合《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
2、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变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办公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2)易于当事人或委托人辨认;
(3)新住所应在原行政辖区内(县属机构在本县辖区内,市属机构在本市辖区内,省属机构在本省辖区内)。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在其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10日内通过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到省司法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3、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变更程序;
4、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注册资产的,变更后的注册资产应当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司法厅实施〈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变更注册资产的,应当在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后的10日内通过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到省司法厅办理变更登记;
5、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执业类别的,变更后的执业类别应当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和我省确定的执业类别的规定。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应当通过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向省司法厅提交下列材料:
(1)经其主管单位同意的名称变更申请书及变更前司法鉴定机构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3)用于检索的备用名称5个。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下列材料:(1)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文件;(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通过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向省司法厅提交下列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迁址申请;
(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3)新住所的房屋产权证或场地使用证明。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通过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向省司法厅提交下列材料:
(1)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住所的文件;
(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3、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通过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向省司法厅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申请书;
(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3)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简历;
(4)符合章程规定的变更程序;
4、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注册资产,应当通过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向省司法厅提交下列资料:
(1)注册资产变更申请书;
(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变更注册资产的应当通过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向省司法厅提交下列材料:
(1)相应原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注册资产的文件及证明;
(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3)变更后的注册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执业类别的,应当通过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向省司法厅提交下列材料:
(1)增加执业类别申请书;
(2)司法鉴定变更登记审核表;
(3)拟增加执业类别应当具备的行业资质。司法鉴定机构减少执业类别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审核表。
(四)申请、办理程序
1、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接收申请材料;
2、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接收材料、登记、分办;
3、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审查;
4、作出准予变更的登记的决定,变更《司法鉴定许可证》中的有关内容;
5、行政事务受理厅将决定及许可证照送达申请人或省辖市司法局。
(五)办理时限受理后1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决定作出后10日内变更证照。
二、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1、《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司法鉴定机构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向省司法厅申请注销:
1、自愿解散的;
2、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连续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
3、司法鉴定机构因机构分立、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在限期一年内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
4、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债权债务审计证明;
3、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赁证;
4、所在地的省辖市司法局的审核证明。
(四)申请、办理程序
1、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接收申请材料;
2、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接收材料、登记、分办;
3、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审查;
4、省司法厅注销登记的决定;
5、行政事务受理厅将决定送达申请人或省辖市司法局;
6、注销单位将《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和公章、业务专用章逐级上交省司法厅统一销毁。
(五)办理时限受理后1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决定作出后10日内变更证照。
三、司法鉴定人变更
(一)设定依据
1、《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1、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变更应当根据其人事管理形式的不同履行相应的手续;
2、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变更应当具备拟变更的执业类别的资格条件。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鉴定人变更申请表;
(2)司法鉴定人原执业司法鉴定机构同意转出的书面意见;
(3)拟执业司法鉴定机构的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如:行业转所注册证明、拟执业司法鉴定机构的聘用合同、人才代理合同、退休证明及事业单位工作调动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鉴定人变更申请表;
(2)司法鉴定人现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书面意见;
(3)关变更执业类别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办理程序
1、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接收申请材料;
2、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接收材料、登记、分办;
3、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审查、作出决定、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作出相应变更;
4、行政事务受理厅将决定送达申请人或省辖市司法局。
(五)办理时限受理后1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决定作出后10日内变更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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