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的一天,姚某驾驶汽车不慎将杨某(男,78岁)撞伤,遂送杨某到医院门诊治疗,至外伤痊愈。前后共支出医疗费五百余元。而杨某却在事后一个多月又到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三千余元。后向姚某要求赔偿,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姚某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审理中该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杨某外伤痊愈后一个多月再次住院的支出是否合理。法院遂委托三门峡仰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杨某的这部分医疗费用进行审核鉴定。 接受委托后该所司法鉴定人员先后多次走访医院给杨某治病的主治医师、查阅其在该院的在用药处方情况。见其用药大多为“脉络宁”、“丹参注射液”、安神补脑液类及治疗胃病的药物。其主治医师称,病人来时自诉头痛、头晕,身上虽无明显外伤,但其自诉一月前曾受车祸外伤,遂诊断为脑外伤后遗症。 该所司法鉴定人员根据调查所掌握的情况及杨某疾病的症状、其本人的体质情况、治疗用药情况,综合分析后出具了法医学审查意见书,认为杨某后来的住院治疗与一个多月前的事故损伤缺乏连续性,且其用药多为治疗老年性疾病的药物,与本次事故的损伤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遂据此作出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面对依据扎实、分析透彻、清楚明了的司法鉴定意见,杨某只得接受判决并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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