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司办通〔2009〕73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09〕7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掌握司法鉴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努力建设、培育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专业人才队伍,服务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申报程序,申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由省级人事(职改)部门或者其主管厅(局)审核后,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出具委托评审函。对于需交省厅审核的申报材料,各省辖市司法局应汇总后一并提交省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直接提交省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申报、参评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宜,由各机构直接与评审机构联系。
附件: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
2、《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